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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干部强奸10岁幼女获刑6年 奸后曾付10元封嘴
发布时间: 2008-4-14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湖北十堰市竹山县一名乡政府干部,在熟人家中休息,将主人家刚满10岁的女儿奸淫,事后付给幼女10元钱,让其不要说出此事。

  长江商报4月14日报道 在熟人家中休息,将主人家刚满10岁的女儿奸淫。昨日记者获悉,十堰市竹山县一道德败坏的乡政府干部获刑6年。

  2007年10月1日16时许,现年44岁的原竹山县大庙乡政府干部张某到该县城关镇一熟人家休息时,见只有两个孩子在家,便将只有10岁的幼女拉到寝室里奸淫。

   而后,付给幼女10元钱,让其不要说出此事。4天后,幼女的母亲才发现女儿被奸淫,遂向警方报案。

  此案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竹山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张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罗伟 陈德文 虞崇学 饶正勇)

 

新闻来源: 长江商报   作者:   网站编辑: 陈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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