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种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各省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省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九条: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